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且沒有計量檢定規程或現行檢定規程不適應以及無手段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1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測單位,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工作計量器具,計量校準檢測單位,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計量標準器具是用于量值傳遞,特殊情況必須用于產品質量檢測時,應經質監中心主任批準。
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送檢工作,檢測單位,維護、保養工作由設備管理員或計量員負責。
計量標準器具保存環境應滿足其說明書的要求,應保持其技術狀態處于1佳狀態。
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1作證書。
計量標準器應按計量法的要求進行標準考核,接受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量值傳遞,并能溯源到省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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